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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人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破产人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并详细介绍了公司破产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破产清算程序。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包括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申请宣告破产等。
    法律分析
    一、破产人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四)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
    (五)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
    (六)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公司清算是一个过程,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清算程序。所谓的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经过的具体步骤。
    (一)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制定清算方案,在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即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
    (六)清算报告生效。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拓展延伸
    标题:['3.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破产后,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理的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破产申请: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文件,如债务人债务清单、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等。
    2. 法院裁定: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3. 资产清算:法院将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查封、扣押、变卖等。
    4. 财产分配:在破产财产清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财产分配给各个债权人。债权人可按照其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财产。
    5. 剩余财产处理: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进行剩余财产处理,如出售资产、分配给股东等。
    6. 债务消灭: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债务人债务全部消灭,所有债权人均得到偿还。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债权人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债权清单,以便参与财产分配。法院对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
    结语
    破产人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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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