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用地经营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工业用地转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受让人拟在原工业用途中改变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当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根据相关政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必须经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批准。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总额已达25%以上,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已达合同约定的25%以上。 四、土地所有权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法建(构)筑物.无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其他权利登记。 五、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须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工业投资项目改建,必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要求。 7、符合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2、工业用地转让程序1。转让。受让方向所在城镇和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人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原项目文件或项目投资协议,受让方提交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2、所在镇街道负责初审转让方土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受让方是否符合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镇街道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准入条件、土地使用和建设要求。转让方的土地使用必须由相关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投资情况,并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3、初审通过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方案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窗口审核受理后,将转让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工业项目准入评估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准入评估。通过评审的,凭评审意见书先转让房屋所有权,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原合同和《工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后,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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