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叉车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办人向政务大厅递交相关资料; 2.政务大厅业务经办人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3.政务大厅负责人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转分局进行现场核查; 4.组织人员实施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 5.安全监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主管领导审批; 6.政务大厅根据审批意见具体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核发《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分别报送至安全监管科和分局; 7.政务大厅业务经办人根据停用、报废、注销后的信息对已经录入的网上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标记或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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