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 立地对 劳动争议 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 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 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 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 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