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上海户口在上海购房政策 |
释义 | 非上海户口在上海购房政策: 1、限购,上海对非沪籍的单身人士是限制购房的,只能以家庭为单位购房,而且只能购买一套; 2、购房家庭要提供5年的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拥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的购房家庭可以免征房产税。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5 年后转让)第三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非沪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想要回购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它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回购。 对于想在上海买房的外地人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以家庭名义购房,所谓家庭指的是购房者已婚; 2、该家庭在沪无房; 3、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在沪累计缴纳三年内至少两年的个税或社保的证明。 长期居住证满3年的话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待遇,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 申办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5 年内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人(继 承人)、同住人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申请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回购: (一)全部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迁离本市或者出国定居;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 (三)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核定不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或者非沪籍家庭购买商品住 房; (四)非沪籍家庭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夫妻离婚析产或者无法偿还购 房贷款等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 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 第十一条(申请政府回购) 需要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 成一致意见后,本市户籍家庭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提出书面回购申请,非沪籍家庭向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 构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 (四)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 当提交购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有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商品住 房购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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