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办理治安拘留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派出所行政拘留程序为: 1、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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