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关系证明是什么 |
释义 | 家庭关系证明是指在办理重要事项时,证明本人与关系人之间存在真实且无异议的关系。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家庭关系证明可以在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 法律分析 家庭关系证明是指在办理一些继承或财产等重要事项时,证明本人与关系人之间存在真实且无异议的关系,起到证明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家庭关系证明如何办理 家庭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三、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有效吗 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无效。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所以,如果是亲生的话,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解除这种亲子关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结语 结语:办理家庭关系证明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家庭关系证明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办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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