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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苏州生育保险补偿形式和标准,包括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因生育情况而异。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则根据产假天数和生育情况而定。此外,对男职工配偶的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也做出了规定。
    法律分析
    苏州生育保险补偿形式: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拓展延伸
    苏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根据《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的规定,苏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准备期间的待遇、分娩时的待遇和产后恢复期间的待遇。在规定的产前准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产前准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在分娩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职工发放分娩时的生育保险待遇。在产后恢复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产后恢复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2.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根据《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目前,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
    (1)产前准备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产前准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产前准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女职工每月260元,男职工每月330元。
    (2)分娩时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分娩时的生育保险待遇。分娩时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女职工产前准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两倍,男职工产前准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四倍。
    (3)产后恢复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产后恢复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产后恢复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女职工产前准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两倍,男职工产前准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四倍。
    综上所述,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包括产前准备期间的待遇、分娩时的待遇和产后恢复期间的待遇。
    结语
    苏州生育保险补偿形式包括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为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3个月,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1个月。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标准分别为300元和700元。一次性生育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计划生育手术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02-01)\t第九条\t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四十一条\t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02-01)\t第五十四条\t国家鼓励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支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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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