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卡保险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报销九成;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百分之十八十五;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3)三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五千元的部分可补偿8成;五千元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百分之十八十五;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4)退休人员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可再增加百分之五; 2、住院报销起付线: (1)一级医院两百元; (2)二级医院伍佰元; (3)三级医院八百元; (4)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由于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3、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 (1)甲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满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偿百分之八十五。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报销再增加百分之十; (2)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三百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可报销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可补偿八成,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可以比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高; (3)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依据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进行起付线的计算。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按照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医保报销最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对参保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的部分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有需要的话,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调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