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勤人员旷工处理规定 |
释义 | 过去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改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多少天可以开除,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一、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经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办法。一些省市规定对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职工连续旷工15天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劳动者罚款100元肯定超过20%,具体超过多少,要以劳动者的月标准工资来计算。 二、对旷工应该怎么处理呢? 下面,就由来给大家普及公务员旷工和普通企业员工旷工的处理规定。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企业除名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2、规章制度公示了吗? 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 4、进行批评教育,这一条企业已经做到了 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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