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当地允许“住改商”的情况下,可以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向他们咨询“住改商”所需要的手续或者材料。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