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权的基本概念 |
释义 | 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概述:陈述权、诘问权、调查证据申请权、辩论权、选任辩护人权、救济权和回避申请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陈述和辩解,对证人和鉴定人提问,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辩论事实和法律,选择辩护人,获得救济,申请回避。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辩论权利,包括发表意见、辩论证据。在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结语 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多项权利保障,包括陈述权、诘问权、调查证据申请权、辩论权、选任辩护人权、救济权和回避申请权。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应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并听取相关意见。开庭时,应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在审理过程中,应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辩论。最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证据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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