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诉讼中的意见异议? |
释义 |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且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如何鉴定异议意见? 起诉司法鉴定结果的程序如下:(一)审查鉴定结果;(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去鉴定结论的目的;(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让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怎么鉴定意见异议? 起诉司法鉴定结果的程序如下:(一)审查鉴定结果;(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去鉴定结论的目的;(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让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你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四十九条是什么? 一、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1、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二、民事义务是强制性的吗义务乃是一种法律约束,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就其约束性之具体内涵而言,存有不同意见。其核心分歧在于民事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制裁性。持义务与责任融合说一方认为,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实质上是源于法律对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如果义务负担者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义务中所具有的强制性就会显现出来。民事义务的制裁性主要体现在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即义务负担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是义务“制裁性”的延伸而已。 诉讼被驳回,我想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法律内容。 民事诉讼驳回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外观专利陈述意见如何写 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一)修改说明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 该内容由 袁瑞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