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款独占纠纷如何解决 |
释义 | 征地补偿款独占纠纷有以下解决方法: 1、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行政复议,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3、行政复议裁决、 4、民事诉讼等方式,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活动。 征地补偿款纠纷申请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纠纷申请裁决程序具体如下: 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2、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5、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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