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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是否合法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无效对赌协议的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司是否可以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公司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关系主体应是股东;一般来说,公司不能作为本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主体。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会使得公司股权失去最终的归属,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法理产生冲突,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公司是不应当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的。在实践中和司法判例中一般都认定本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情形下,该转让协议因决议产生程序不合法或转让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股权回购制度使得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也应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另外,现在很多公司投资成立其他公司,这些投资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二、劳动合同格式不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格式不标准,只要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同时不具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该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2、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效力吗
    1、隐名股东和公司签订的协议在公司内部是有效力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在日常的公司运营中,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契约(在这里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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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