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举证期限届满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法院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举证期限,是指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要进行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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