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到什么时候 |
释义 | 一、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到什么时候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 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 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 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当事人须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在无法提供,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只要有理由的,法院一般都会给予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且延长举证期限不是必须以一次为限。这就要求我们在举证时需跟法官保持沟通,积极举证,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及时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三、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管辖异议不影响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举证,不会影响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利益。 对于原告来讲,无论被告是否提出管辖异议,原告都要举证相应的证据,而原告也往往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准备好相应证据,其举证自然不成问题,问题在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如何举证。 2、举证期限设置的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举证权利,防止诉讼突袭,实现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对等和平衡。对于被告来说,不论受诉法院最终是否有管辖权,案件已经存在,并且被告已经知晓了案件的存在,其为应诉准备、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都已经成为必要而且可能。 3、举证是有期限的,被告无论向哪个法院举证最终都要举证。且有无管辖权并不由当事人决定,被告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终审管辖异议裁定没有下来之前,受诉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并未因被告的管辖异议而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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