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二、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