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力丧失是否属于社会公认的疾病类型,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疾病需要治疗,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视力丧失作为一种常见的身体伤害或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需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发生该情形时生效:(一)依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二)符合交易习惯或者业务需要。 2.《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条款。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应当承担因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因果关系相当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视力丧失属于常见的身体伤害或疾病类型之一,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同时,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因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因果关系相当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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