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如何征收红线外的房子? |
释义 | 房屋拆迁红线外不能强制拆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只能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偿的基本方式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拆迁管理部门需经听证和领导讨论决定后,方可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违反规定未提供补偿资金或合格安置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分析 不能强拆。房屋搬迁红线外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政府可以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而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红线是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用地单位,红线内拆迁,红线外不能强制要求拆迁。 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只能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如何对征收范围外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些 (一)补偿的内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基本方式有:实行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1、根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2、货币补偿,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三种方法来实现货币补偿。 3、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价值标准产权调换和面积标准产权调换。此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异地安置或者回迁安置。 4、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被拆迁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将以上的两种适用情形灵活组合运用。 结语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只能在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进行拆迁,而红线外的房屋不能被强制拆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前必须进行听证,并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才能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同时,如果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符合标准的安置用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征收部门只能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对征收范围外的房屋进行征收是违法的。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内容。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被拆迁人可以自愿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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