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只要征收基本农田,国务院就必须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因此,只要耕地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可避免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有。城市建设要跳出规定的基本农田,实现集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占领基本农田建设新区,也不得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占领基本农田。平民明确自己承包地属于基本田,地方政府未取得国务院征收许可证的违法征收地,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级国土部门报案,监察机关调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追究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