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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兰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是多少
释义
    根据原规定,失业者需要先到所在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手续,然后本人必须在失业的60天内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但需重新就业缴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根据《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兰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一类
    法律分析
    按照原规定,失业者需要先到所在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手续,然后本人必须在失业的60天内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
    (四)本次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只要重新就业缴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劳动就业管理局会再核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时会将劳动者前后两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兰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一)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兰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98号),明确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区894元/月、二类区834元/月、三类区774元/月、四类区726元/月。调整后,分别占最低工资标准的74.58%、73.15%、71.66%、71.17%;平均发放标准为807元/月,高于全国失业保险金平均发放标准的717元/月。
    结语
    根据原规定,失业者需要先到所在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手续,然后本人必须在失业的60天内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如果本次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只要重新就业缴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劳动就业管理局会再核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时会将劳动者前后两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符合兰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98号),兰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一类区894元/月、二类区834元/月、三类区774元/月、四类区726元/月,调整后,分别占最低工资标准的74.58%、73.15%、71.66%、71.17%;平均发放标准为807元/月,高于全国失业保险金平均发放标准的717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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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