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制定实施必然要滞后于法律,这就出现了如何理解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问题,特别是由于刑事司法解释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的轻重,其时间效力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主要是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以及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效力,即能否溯及既往。 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率具体内容如下: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