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保险的补交办法 |
释义 | 一、按照《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段:“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交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止享受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由于您未告知社保卡号,目前不清楚您是单位缴费还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的医疗保险,您1月至4月的医保是否是及时缴纳的,您的医保待遇什么时候可以正常享受目前无法准确回答您,欢迎您直接电话联系我们查询。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可致电市医保处医疗监管科,联系电话: 6731337,联系人:朱黎黎。 二、您因工作变动的原因,12月的医疗保险费未交。是否补缴这中断的医疗保险费,决定权在您自己。如果不补缴,12月以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不能累计计算,而是要从1月开始重新计算。因此,建议您补缴。补缴时,请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证》、社会保障卡、1寸登记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环城北路40号)二楼东厅 17、18号窗口(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科)办理缴费核定,持《审核单》到地税局缴费即可。您可按以下缴费档次和标准自行选择缴费(此标准的执行时间截止2018年6月30日)。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元)4.8%(一经选定,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得更改) (二)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7.00元月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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