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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释义
    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宁德市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含符合安置我市的军队人员);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二)在城区内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三)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四)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或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宁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和在校学习的子女;
    (三)符合法定赡养或监护义务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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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