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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拍卖划拨土地过户新政策
释义
    划拨房产土地过户新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先报给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当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时,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从适用的空间效力看,前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超出城市规划区,在没有其他规范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参照执行。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即: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依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门审核认定)。
    划拨土地准予转让的条件及其方式
    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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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