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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药房查对制度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药学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在调剂处方时应做到“四查十对”。
    一、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二、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
    三、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四、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五、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的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六、发出的药品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七、查对药品有无变色、变质、变昏浊,是否伪劣过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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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