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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公证处是否提供公证服务?
释义
    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个人的,不可单独买卖。买卖宅基地的合同无效,公证处不会公证。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有限制。农村村民建房要符合规划,尽量使用现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根据宪法,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不可以公证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组织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个人的,宅基地是基于农民的特殊身份通过申请获得,不能单独转让和买卖,只能在房屋产权变更时一并进行转让。所有,单纯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公证处不会公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公证处的服务范围及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公证处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证服务的机构。其服务范围包括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宅基地的转让、宅基地的抵押等相关事项的公证。申请条件一般包括申请人必须是宅基地的合法权利人或经过合法授权的代理人,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对于宅基地转让的公证,还需要提供买卖双方的协议书、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申请人可以前往当地农村宅基地公证处咨询具体的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以确保符合要求并顺利办理公证手续。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单独转让和买卖。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公证处不会公证。农村宅基地公证处为农村居民提供宅基地权属证明、转让和抵押等公证服务。申请人需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必要的文件,以确保顺利办理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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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