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二、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使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等,获取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它存在两种基本形式: 1、经过政府根据法律批准,使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有两个特征, 一是要经过人民政府的合法批准, 二是获得土地的使用者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2、无偿的获得土地使用权,它也有两大明显的特征, 一是同样要经过政府的根据法律依法批准, 二是使用者获得的是无偿土地使用权,所以不用缴纳任何的费用。 (二)让出式土地使用权: 国家作为土地拥有者的身份在一定期限内让出。 有以下特征: 1、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要加纳一定的金钱。 2、要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根据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3、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物权,它分为三类,协议让出土地使用权、招标让出土地使用权和拍卖让出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特点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制,实行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严格查处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特点是: 1、土地用途是由代表国家长远和全局利益的中央政府通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2、土地用途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具有强制性。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