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具体原因如下: 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案情重大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1、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情况报告; 4、根据监察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