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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房产过户费多少
释义
    本文介绍了二手房房产过户费用概览以及过户流程和所需材料。过户费用包括三元/平的过户费、测绘费用、权属登记取证费、契税、印花税和差价5.6%的增值税。过户流程包括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对对方信息进行核查、交税和登记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所需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法律分析
    二、二手房房产过户费用概览:
    1. 三元/平的过户费;
    2. 测绘费用为1.36元/平;
    3. 权属登记取证费为200元;
    4. 契税为1.5%;
    5. 印花税为0.05%;
    6. 如果房产证未满两年,差价5.6%的增值税;
    7. 如果房产交易盈利,则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房款1%的个人所得税。
    二、二手房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
    2.买卖双方对对方的信息进行核查;
    3.买卖双方关于房产交易交税;
    4.登记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三、二手房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领取。
    拓展延伸
    二手房过户需要哪些手续和准备材料?
    二手房过户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准备材料。根据我国《房屋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过户需要的手续和准备材料可能因地区、房屋性质和交易金额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过户双方需要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2.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户双方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名称、面积、价格、交付日期等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3. 房屋评估:为了确定房屋价值,过户双方可以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协商或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价值。
    4. 房屋缴税:过户前,卖方需要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并缴纳相关税费,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5. 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双方需要到当地房屋过户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用,并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6. 房屋交接:过户完成后,买方需要与卖方完成房屋交接,并支付相关费用。
    以上是二手房过户需要的手续和准备材料,为了保障过户顺利,建议在过户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了解当地政策和具体流程。
    结语
    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领取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包括三元/平的过户费、测绘费用、权属登记取证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差价5.6%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房款1%的个人所得税。同时,登记机构会对不动产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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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