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垃圾没人清理,没人管,我应该向那个部门投诉举报 |
释义 | 农村垃圾管理责任由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配合并保护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农村垃圾主要是由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的,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国务院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拓展延伸 农村垃圾问题:如何有效解决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农村垃圾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农村环境管理意识,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减量和回收的认识。其次,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站和垃圾处理厂,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强对农村垃圾清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另外,积极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如环保部门、农村事务部门等,以促使其加大对农村垃圾问题的关注和解决力度。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我们有望有效解决农村垃圾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推动问题的解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由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保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现场检查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保护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监督管理,我们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村环境,实现垃圾处理的合理化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