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后可以转移财产吗 |
释义 | 不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债务人(连带责任人)转移财产,不属于“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在法庭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前,如果被告(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名下没有资产而无法执行法定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恶意转移财产应该如何界定 在日常债务关系中,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恶意转移财产,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呢?首先,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次,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如果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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