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是一年。若是超过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或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有所变化时,必须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进行更新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外包本公司业务或职能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经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确保提供外包服务的受托方具备良好稳定的财务状况、较高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完备的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外包时,应当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外包内容、形式、服务价格、客户信息保密要求、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外包活动风险的监测,在年度风险评估中定期审查外包业务、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风险敞口分析和其他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当在外包合同签署前2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根据该外包行为的风险状况,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