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市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落户政策 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同时可办理配偶、子女、父母户口随迁。 二、生活补助 5年内给予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除薪酬外每月5000元、3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助。 三、学费补贴 给予博士研究生,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万元的学费补贴。 四、购房补贴 在太原市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服务期满,给予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租房补贴 2年内给予其他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12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 六、科研项目经费 从事项目研发、技术革新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 七、人才公寓 可优先入住位于青运城(山西省体育中心对面)的人才公寓。 其中,博士、博士后,在本市购买住房前(含配偶)3年内可免租金拎包入住。已婚的以家庭为单位入住;单人的以合住方式入住。 八、配偶就业 引进至市属单位工作的高端人才,可根据其配偶的专业及意向,安排至市属对口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 九、子女入学 子女在太原市域内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可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就读,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职称评聘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从优、从高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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