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
释义 | 一、东莞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一)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将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并盖章; (三)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盖章; (四)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东莞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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