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怎么规定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江西省司法厅公证仲裁工作处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1113室信函提交: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1113室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办理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实质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决定或批复 7、制证发证,符合登记条件,发给登记证书。 三、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材料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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