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