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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释义
    本文探讨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撤销性的问题,并给出了一些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有例外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是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同时具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特点。赠与人在《民法典》中拥有任意撤销权,但在一定情况下赠与人也有法定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撤销性的探讨。一般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与。
    在赠与合同中,只要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不能反悔,特别是赠与人不能因为没有交付而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三、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语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附义务的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无偿性、单务性、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特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附义务的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五条\t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四条\t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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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