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
释义 |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关于子女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至法院解决。 一、同居多年起诉离婚能否视为已婚 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没领结婚证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未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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