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境外来沪人员隔离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局部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 法律依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第七条 境外输入疫情防控坚持人物同查、人物共防,有效防范境外疫情通过入境人员和进口货物输入传播的风险。加强各方信息沟通与共享,落 实入境人员闭环转运、隔离管理、核酸检测等防措施。解除 隔离前,第一入境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应及时将入境人员姓 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手机号码、来源国家和地区、入境时间、解除隔离时间、拟去向地址等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人员实施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有疫苗接种史者仅需核酸检测阴性)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 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7+7”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解除隔离后开展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 2 天和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销售场所环境,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推广低温消毒技术。严格进口冷链食品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加强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管理,强化单位主体责 任,完善相关人员管理制度,配备必要防护物资,落实员工健 康教育、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1《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疫情防控要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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