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手续 |
释义 |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个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额度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 法律分析 一、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 1. 个人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确认,单位返还联并还单位经办人。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买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和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乘以提取比例。第二种情况是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城市,以及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乘以提取比例。 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也有一些注意事项。首先,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其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会影响提取资格。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有一定的额度限制。如果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个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额度则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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