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提取公积金条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该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同时,职工在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等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职工和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 职工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3. 职工和用人单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4. 职工和用人单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购买、建造、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等。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和用人单位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材料,并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结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根据第二十四条,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以上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条件,为职工提供了方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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