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法律规定。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包括购房、离退休、失去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职工需满足连续缴存3个月的条件,提供单位核实和提取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公积金时,职工账户应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3日内作出提取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款项由受委托银行支付。 法律分析 一、成都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为9:00-17:00。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租房提取)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成都公积金提取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需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包括购房、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房租超额等情形。申请人需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中心将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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