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公积金提取材料要哪些 |
释义 | 四川省公积金提取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若没有联名卡,则需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身份证明和职工婚姻关系证名来证明职工身份。对于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需要提供职工重大疾病提取、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 法律分析 一、四川公积金提取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四川省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若没有联名卡,则需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身份证明和职工婚姻关系证名来证明职工身份。 二、四川省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患重大疾病提取、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四川省公积金提取委托办理所需材料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原件;受委托书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关于公积金提取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 婚姻状况证明; 4. 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者批准文件; 5. 购买住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 6. 贷款审批表; 7. 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审批证明; 8. 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9.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提取四川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上证明文件。 结语 四川公积金提取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若没有联名卡,则需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同时,职工身份证明和职工婚姻关系证名来证明职工身份。对于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需要提供职工离(退)休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委托办理时,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需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公积金提取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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