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一、一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一般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认定标准有哪些 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就认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