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拆除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拆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前提一定要走司法的程序,如果强拆违法,那么被拆迁方是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而对于判决的结果就会由法院进行判定,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产生任何的损失。 一、承租人拒不搬迁房屋怎么办 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罚或者强制征收。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履行催告当事人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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