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质量问题引致消费者腹泻,谁来负责赔偿? |
释义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求偿权,可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可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造成人身伤害应赔偿相关费用。消费者可凭购物凭证和医院证明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可追偿责任主体。拒赔可向相关机构投诉或起诉,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依法享有求偿权,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消费者可以拿着购物凭证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要求超市赔偿。如果不属于超市的责任,超市则可以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如果超市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到当地工商局、质监局、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消费者腹泻后的赔偿责任归属 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涉及消费者腹泻后的赔偿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并对食品质量负责。如果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而腹泻,可以认为食品质量存在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失程度等。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调查取证、鉴定食品质量等手段来确定责任归属。因此,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纠纷中消费者腹泻后的赔偿责任归属,需要进行具体案件分析和法律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争议。 结语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求偿权,合法权益受损可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应赔偿医疗、护理、交通、误工等费用。消费者可凭购物凭证和医院证明要求超市赔偿,如不属超市责任,可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拒赔可投诉工商局、质监局、消协,或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责任纠纷需综合考虑多因素,确定赔偿责任归属,确保公平公正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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