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孝感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湖北孝感地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同土地类型的平均亩数计算出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有所不同。对于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确定,如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按净利润损失计算、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等方式。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或不提供必要资料,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湖北孝感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根据旱田的平均亩数计算,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通过哪些方式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依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村土地的征收和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根据《湖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湖北孝感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首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性质,结合农民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土地价值,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次,对于农民个人所有土地的征收,应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根据上述段落,我们可以得知,关于湖北孝感地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以通过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按净利润损失计算、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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