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共有发生条件 |
释义 |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基于共同关系产生,但它们在享有权利的范围和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上存在差异。共同共有强调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而按份共有则需要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在《民法典》中,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 法律分析 一、共同拥有的发生条件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一)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 (二)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 (三)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 三、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虽有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而按份共有则基于按份关系。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则可以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此外,共有物的处分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在处理共有物的问题时,需要注意这些差异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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